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Z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就补贴核查中存在诸多疑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包括部分特殊光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纳入补贴项目容量的认定以及项目备案容量的认定标准等。
1.部分特殊光伏项目上网电价:分批并网、分批定价,价低为准
对于行业最为关心的电价认定,文件从三种项目类型进行了说明。
(一)对于已履行核准(备案)变更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且分批次变更程序的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全容量并网的时间。
(二)对于各省组织开展的竞争性配置光伏项目(光伏领跑者项目除外),如在竞争性配置政策中有价格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三)对于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若竞争性配置政策中有具体并网时间要求和对应电价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如无相关要求,上网电价则执行招标电价(即竞争确定电价)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2.纳入补贴项目容量认定:取最小值确定,超发需按比例核减补贴
关于纳入补贴的光伏项目容量的认定上,文件明确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按照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规模、备案容量和实际并网容量三者最小值确定,实际并网容量超过纳入国家补贴范围规模与备案容量中较低者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其中,实际并网容量不得高于备案容量的103%;若实际并网容量低于备案容量,项目须履行备案容量变更或分批次并网变更程序,否则按照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风电方面,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以核准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允许存在一定偏差,偏差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机组的容量。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核准容量的,纳入补贴的容量以实际并网为准;实际并网容量超过核准容量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
3.光伏备案容量:两种认定标准
根据文件,依照《光伏发电系统能效规范》,备案容量指交流侧容量。若备案机关无特殊说明,备案容量按交流侧容量认定,需核查逆变器、无需核查项目容配比;若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是“MWp”,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容量认定,应核查组件安装容量。
4.风电项目超出规划的认定
文件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说明:
其一,2019、2020年各省级区域新增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建设项目规模受本省级区域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约束;
其二,文件中“对应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发电项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当年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建设”,适用对象为实施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即31号文件附件2各省份2017-2020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为约束性指标(不含备注中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
其三,2017、2018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为初步规模,预警结果为绿色的区域可在实际建设中自行调整,不作为申请补贴规模的限额。
5.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电价认定
文件规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的风电上网电价确定。
实际上,今年3月份,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及财Z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底数。自查对象包括电网和发电企业,范围为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为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自查内容主要从项目的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限于生物质发电)六个方面进行。
据悉,补贴核查的要求早在2021年已有动作。2021年7月,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发函至各发电企业,请各企业协助开展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核查工作,政策依据则包括财Z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和财Z部经济建设司、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核查工作的通知》。